一、起草背景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各地计息方法与计息规则不尽相同,为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工作,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
三、主要内容
(一)计息方法
全省统一按照日积法对个人账户上年结转和当年计入的余额进行计息。
(二)计息利率
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3个月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其执行时间分段计算。
(三)零星计息
因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的;或因参保人转出统筹区外参保,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时对其进行计息处理,利息随本金一次性办理领取或转移。年终不再计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