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3〕34号,以下简称《规程(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8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全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规程(试行)》,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后,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规程(试行)》。
二、起草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
三、适用范围
全省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的经办服务。
四、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开救助政策、经办程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方便快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高效协同。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衔接,推动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共享和医疗救助业务高效协同办理。
(二)参保缴费资助
原则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应在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同一参保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资助标准最高的部门资助参保。
(三)医疗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在商业保险、慈善救助、优抚补助、工会帮扶等相关部门给予的医疗补助(赔付)之前支付。具有多重救助身份的,以救助待遇最高的身份,统一计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金额。
(四)依申请救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后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
(五)信息系统使用
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实行省级层面交换,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获取相关身份信息,并在省医保信息平台展示。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救助对象,实行市、县级层面交换,由认定部门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身份信息。
(六)基金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纳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医疗救助对象三重制度“一站式”结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参保地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执行时间
本规程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相关文件: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