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指导样式》的必要性
制定《黄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违约处理文书指导样式》(简称《指导样式》),一是现实工作有需要。前期违约处理欠缺明确的处理流程和统一适用的文书模板,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违约处理与行政执法界限不清,主体资格不明,程序操作混乱等;二是司法部门有要求。市司法部门对医保服务协议违约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时提出的有关要求。
二、《指导样式》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理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监管机制,优化违约处理流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效能,不断推进全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合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年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10号)及《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年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医保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黄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违约处理文书指导样式(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讨论会征求基金监管科、市医保基金核查中心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医保局和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同时报请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指导,修改完善后形成《指导样式(送审稿)》。
三、《指导样式》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指导样式》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违约处理流程、适用文书清单及文书样式,主要分为行政检查、违约处理阶段必备文书及重大案件选用文书,并统一了各阶段需使用的文书样式及填写说明。
其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根据行政协议相对性原则,因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的主体为医保经办机构,在研究拟作出违约处理的案件时,医保经办机构要派员参加案件会商处理并取得一致意见,在使用违约处理阶段文书时须加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章(印制制式文书)。
2.根据工作实际,行政检查作为医保违约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无论是医保部门或被委托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还是医保经办机构作出违约处理,执行相同的行政检查程序和检查文书。根据行政检查结果视情况转入违约处理程序。如根据国家、省医保局飞行检查等结果进行违约处理的,可直接依据上级检查结果作为违约处理依据,不再开展行政检查。
3.在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中止、解除定点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或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需进行法制审核。
4.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依法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黄医保发〔2023〕7号 关于印发《黄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违约处理文书指导样式(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