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2022年8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医疗保障局工作要求,为全面做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黄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议发布实施。
二、出台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
(二)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参保人员享有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促进社会公平。
(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报销结算更加方便。
三、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设置6章22条,主要包括总则、待遇保障、基金管理、服务管理、组织保障、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策制度统一。全市统筹区内,统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筹资标准、待遇支付等政策制度,实现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一是统一参保范围。按险种执行统一的参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二是统一筹资政策。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困难群众资助缴费政策。三是统一待遇保障。实现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异地就医待遇一致。四是统一支付方式。完善统一医保支付方式,统一医疗服务价格和招采管理,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基金统收统支。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统一核算管理。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二是加强和规范基金运行管理,明确基金划拨、预决算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强化基金监管和绩效考核,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
(三)管理服务一体。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经办流程和服务规范。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一网通办、一事联办、一站式结算、一体化服务。一是统一经办服务规程。执行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二是统一定点管理。执行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动态准入退出机制。三是统一信息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信息网络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医疗保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卫生健康、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医疗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纳入库和划转;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更好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作用,深入准确解读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及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有效提升社会各界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认可度和满意度。
相关文件:黄政办发〔2022〕6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