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联合下发《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规定“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工作,决定起草《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管理方式。《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通过制定《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进行管理”。
二是确定了准入条件。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
(三)中药饮片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北省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且对应的中药饮片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
(五)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成功,并取得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国家统一代码的。
三是明确了申报评审流程和动态调整机制。为确保准入工作的科学性,采取医疗机构申报、市州初审、省级评审的方式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市州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合格名单报省医保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市州提交材料,组织临床、药物经济学、医保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纳入名单。评审实施动态调整方式,原则上每年调整2次,对有急需用药需求的,可临时进行调整。
四是明确了待遇水平。考虑到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在治疗中的主体地位、费用高低以及基金可承受能力等,对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实施不同医保支付类别,其中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药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