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出台双通道政策的背景
谈判药品是医保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减轻参保患者费用负担,增强群众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在谈判药品落地过程中,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问题。为破解“进院难”, 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来保障参保群众对国家谈判药品临床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2021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再次下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要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压实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完善了谈判药品落地保障措施,推动谈判药品全面落地。
二、什么是“双通道”?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三、“双通道”药品的范围如何确定?
“双通道”药品范围由市州在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选择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对在谈判药品目录外,各统筹地区前期已纳入当地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可参照“双通道”管理。纳入“双通道”和参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应报省医保局备案。
四、“双通道”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待遇如何?
一是取消了双通道药品先行支付比例。原医保特殊药品政策规定,参保患者在使用医保特殊药品时,个人需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再按政策享受医保待遇。此次双通道政策取消了个人先行自付政策,参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可直接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二是实行了单独支付。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或“双通道”定点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按统筹地区乙类先行自付比例支付后,由统筹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不低于65%,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50%,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五、如何夯实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的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提出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一是要求“应配尽配”,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二是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三是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六、如何对“双通道”定点药店进行管理?
《通知》规定由统筹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确定“双通道”定点药店并进行管理。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由经办机构及时将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药店退出机制。《通知》同时强化了对双通道定点药店管理措施,明确提出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定点协议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督促定点药店配备谈判药品。同时规定“双通道”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协议价格,不得擅自增加价格,对违反协议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双通道”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应取消其“双通道”定点资格。
七、推动谈判药品落地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二是放宽医保总控额度。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行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
三是完善药品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