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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情况的解读

来源: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04-08

1、湖北医保药品目录有哪几个部分组成?

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主要由2大部分组成:

一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又由常规准入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组成。

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其中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采用准入法管理的中药饮片 892个;与原版目录相比,这次目录调整常规准入部分共新增了148个品种。新增药品覆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等,其中通过常规准入新增淋巴瘤、骨髓瘤、前列腺癌、隐形冠脉综合症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阿比特龙、来那度胺、替格瑞洛),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绝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通过常规准入或被纳入拟谈判药品名单,并将74个基本药物由乙类调整为甲类,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谈判药品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国家共新增谈判成功药品70个,续约成功27个。新谈判成功药品包括52个西药和18个中成药,价格平均降幅为60.7%。三种丙肝治疗用药降幅平均在85%以上,肿瘤、糖尿病等治疗用药的降幅平均在65%左右。27个续约成功药品价格平均降幅为26.4%。谈判成功的药品多为近年来新上市且具有较高临床价值的药品,涉及癌症、罕见病、肝炎、糖尿病、耐多药结核、风湿免疫、心脑血管、消化等10余个临床治疗领域。

二是湖北省消化过渡期药品(2019年版)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拟利用3年时间,对原省级增补药品逐年消化,其中2019年消化调出40%以上,保留药品列为《湖北省消化过渡期药品(2019年版)》,与《药品目录》一并印发,消化过渡期内按医保乙类药品支付,执行《药品目录》的各项规定。省消化过渡期药品将逐年按比例调减,具体调整药品名单另行发布。

2、我省消化过渡期药品如何调整?

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明确提出“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湖北实际,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结构调整、平稳过渡的总体思路,对原湖北省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和城乡整合涉及的新农合药品,利用3年时间,按照4:4:2比例逐步消化完毕。其中2019年调出比例不低于40%,后续调整批次,另行制定。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4大原则:

(一)已纳入国家新版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已纳入国家新版药品目录的药品,在调整范围内予以删除,不再重复纳入湖北省医保药品目录。

(二)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未取得国家药监局药品批准文号或虽有批准文号,但经国家药监局公告注销的药品。

(三)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药品。列为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以及被其他省份列为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

(四)招采平台无销量的药品。已在我省招标采购平台挂网,但没有销量或销量极低的药品,按销量从低到高排序,重点调出销量为零的药品。

根据调整方案,经认真梳理,首批拟调出药品品种164个,占全部药品品种数的46.32%;拟保留药品品种190个。拟保留药品中主要以肠胃等消化系统用药、糖尿病等代谢用药、心血管用药、妇科、儿科用药等为主。保留药品将按国家要求,逐年逐步予以消化完毕。

3、重点监控药品的调整情况

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将神经节苷脂等20种药品被列入首批目录,各省也陆续发布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纳入重点监控目录的药品主要为营养成分补充药物、免疫增强剂、活血化瘀类等辅助用药,这些药物费用负担重,疗效不确切,被社会各界称之为“神药”。国家医保局明确提出,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在调整消化调增的乙类药品中,优先将国家、我省以及被其他省份列为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列为重点调整对象,对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坚决予以删除。通过梳理,共将15种涉及重点监控的药品予以调整删除,其中涉及国家重点监控对象的药品9种,我省重点监控对象4种、外省2种。

删除调整后,上述药品将不再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可节约医保资金 6.9亿元,让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提高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力度。

4、如何确保医药目录的贯彻落实?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7号),《药品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新旧版药品的平稳过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做好数据对接。在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等编码统一管理。同时经办中心及时更新本地经办信息系统,确保与定点医药机构数据及时对接,确保《药品目录》的顺利执行。

二是做好政策配套。为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负担,保障基金安全,我们对新纳入的国家谈判药品,确定先行自付比例为25%。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按确定的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乙类药品支付。并从谈判药品中选取27种包括抗癌药和罕见病用药等部分药品实行特殊药品管理机制。

三是做好新老衔接。为切实保障参保患者权益,新版《药品目录》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同时,原湖北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保留过渡期,过渡期自2020年1月1日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过渡期内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确保新老目录的平稳过渡。与此同时,为保障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用药权益,一是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此次国家谈判未能成功续约药品的参保患者,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医保基金继续支付。同时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合理保障群众用药连续性。二是对原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继续执行原省级先行自付比例和特殊药品管理使用有关规定。

5、在过渡期间以及疫情期间,如何进行参保患者用药保障?

2020年元月1日后,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新版药品目录中的谈判药品(含原定的57个特殊药品)时,可先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使用。对不能联网实时结算的,参保人员需要保存好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等,待疫情结束后,再到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药品费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医保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