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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解读

来源: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19-11-20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均属五大社会保险范畴。我市于1999年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两险”制度独立运行、分别保障,对保障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4年,我市制订出台了《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47号),进一步规范了职工生育保险运行机制,尤其是2016年国家实施二孩政策以来,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国家生育政策在我市落实落地。

二、“两险”合并实施背景是什么?

“两险”合并实施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保障职工生育保障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实施背景是:一是国家有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两险”合并实施。在全国十二个城市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二是法律有规定。2018年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第25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三是省政府有明确实施意见。今年,省医疗保障局制订出台了《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鄂医保发〔201960号),要求各地贯彻落实。

三、两险”合并实施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两险”在制度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覆盖范围都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二是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三是管理服务基本一致,都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都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规定。

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工作思路,重点是严格落实“四统一、两确保”政策,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两险”合并实施后,有效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缓解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支付压力,充分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待遇正常合理支付。

四、“两险”合并实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为四统一和两确保。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管理,促进实现应保尽保。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办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应按月共同缴费。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与我市人社部门当期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8%+0.5%(其中,8%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5%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代扣代缴。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实行两险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强化监控和审核。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五)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规范合理支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以及用人单位退休参保人员只限本人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主要方法如下:

一是明确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法。生育医疗费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凡符合生育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方法报销医疗费用(具体按“黄石政规20167号”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方法。以参保人员分娩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由我市人社部门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每人月均标准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休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本办法实施后,按省医保局文件规定,我们对我市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生育津贴待遇同比支出减少约26.66%。同时由于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等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预计医疗费用同比支出增加20%。由于生育保险待遇支出中,生育津贴待遇支出占比约80%,“两险”合并实施后,综合支出同比减少约17%左右。为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新办法未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为0.5%,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但生育保险待遇支出仍逐年增加,收支压力持续存在。生育保险待遇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后,可有效发挥基金互助共济功能,缓解专项支付压力,充分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待遇正常合理支付。

五、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如何计算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时间?

一是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享受时间。“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即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也可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反之亦然。

二是生育津贴待遇的享受时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欠缴3个月内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欠缴3个月以上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满6个月后的次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如某单位职工201911月参保缴费,之后连续缴费,其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起始时间为202051日;如某单位20199月份欠缴保费,11月份前补缴并连续缴费的,参保单位职工可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12月份及以后缴费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从再次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至生育保险待遇生效前,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以及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至生育保险待遇生效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违反国家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其它保险或其它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费用;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等手术费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七、如何计算及发放职工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领取并发放职工在产假或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不降低,本办法规定了就高不就低的计发原则,即生育前生育职工正常应发工资(简称应发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简称津贴标准)的日均标准比较,按标准高的待遇计发,且不重复发放。建议用人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用人单位已委托生育职工本人领取生育津贴的,如应发工资标准低于津贴标准,则以津贴标准计发工资待遇,如应发工资高于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差额部分予以补发。例,某机关女职工月应发工资标准为6000元(日均200元),其生育后休产假143天,用人单位委托其本人已领取生育津贴46713元(日均326.66元),则用人单位停止发放该职工应发工资金额为200*143=28600元,如应发工资已实发的,则按以上标准予以核减。

八、用人单位缓缴期间参保人员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签订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协议的,在缓缴期限内,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九、如何保障我市“两险”合并实施政策落实落地?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后的工作衔接,做好合并实施期间两项保险的管理服务和系统整合改造工作;财政部门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按照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对信息系统整合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新政策、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的对接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人社部门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负责核定本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系统移交前,配合做好系统理整合改造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核定的应缴费额,统一征缴。

十、“两险”合并实施从何时起执行?

2020年元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