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未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可以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已办结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条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并指导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市(州)、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参保人在市(州)统筹区内流动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暂停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市(州)统筹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后可进行灵活就业参保登记,落实转入的个人账户登账,登账后及时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暂停。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章 转移接续申请
第六条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网办服务渠道直接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需转移原属行业管理期间的医保关系的,凭医保经办机构对行业管理期间的参保信息出具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第七条转移接续申请实行统一的校验规则前置,在申请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校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条件,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
转出地的校验规则为是否已暂停参保,转入地的校验规则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保。
参保人在转出地存在灵活就业预缴医保费的,应先在转出地办理预缴退费成功后,再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
第四章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转出同时对个人账户进行计息并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参保人从统筹区办理转出后重新回到该统筹区参保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原在该统筹区参保的年限认定为该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步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人员转出后在转出地对原个人账户资金计息的,可依参保人申请为其办理该部分计息个人账户资金支取。
军队与地方未实现医保信息线上传递以前,退役军人凭《军队医疗保险转移凭证》、退役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医保经办机构大厅办理,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服役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汇入转入地的进行登账处理,未汇入转入地的在参保人提交的信息表上注明“未转入个账资金”并由参保人签字后留存。
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省内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信息转入时即时配置个人账户。
转出地按照《信息表》载明的个人账户金额,通过省医保信息平台业务财务一体化平台,于10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支付资金。
第十条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网办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第五章 待遇衔接
第十一条 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在转入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在转入地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在转入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在转入地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因就业变化,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或变更统筹地区参保的,且通过省医保信息平台判定已经连续缴费2年(含2年)以上的,住院治疗期间参保的统筹区或者险种发生变化时,按照出院日期对应的统筹区和险种享受医保待遇,不再拆分结算;未能直接结算的,在该统筹区申请手工(零星)报销。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第十三条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我省的,按本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和当地相关政策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明细、个人账户信息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内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即时配置个人账户工作流程图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
3.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参考样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