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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将狂犬疫苗纳入医保个账支付范围建议》的答复

来源: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5-24

李文兰代表:

您好!“关于将狂犬疫苗纳入医保个账支付范围的建议”收悉。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将建议办理纳入重要工作项目,指定专人办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情况答复如下:

一、有关疫苗的医保支付政策

社会保险法及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均明确规定,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预防接种用疫苗属于公共卫生管理范围,对于未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疫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均不予支付。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规定,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药品目录,但限定了支付范围,即在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费用,可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权限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主管领导:黄飞跃      联系电话:6357698 

经 办 人:何学红       联系电话:6355638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