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兰代表:
您好!“关于将狂犬疫苗纳入医保个账支付范围的建议”收悉。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将建议办理纳入重要工作项目,指定专人办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情况答复如下:
一、有关疫苗的医保支付政策
社会保险法及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均明确规定,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预防接种用疫苗属于公共卫生管理范围,对于未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疫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均不予支付。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规定,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药品目录,但限定了支付范围,即在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费用,可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权限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主管领导:黄飞跃 联系电话:6357698
经 办 人:何学红 联系电话:6355638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