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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员提案〔2021〕114号的答复意见函

来源: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09-03

胡劲松委员:

您好!关于开放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健身消费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47号)规定,目前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医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属支付医疗费用,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管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支付范围的制定权限,“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该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目前国家也关注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2021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措施有:一是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明确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综上所述,目前我市无法开放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健身消费。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主管领导:黄飞跃      联系电话:6357698 

办 人:何学红       联系电话:6355638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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