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结合我省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局内处室单位、省内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社会公众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定稿。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十七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文件依据、人员适用范围和各级经办机构职责。
第二章范围对象。明确不同转移类型的经办流程,解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个账落地问题。
第三章转移接续申请。明确办理渠道和转移校验规则。
第四章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一是明确转移接续办结时限和个账资金支付时限。二是明确转出后个账在原统筹区产生计息的处理办法。三是明确军队与地方转移接续的具体办理流程。
第五章待遇衔接。统一转移后补缴的待遇享受,明确跨年度跨险种住院结算责任主体。
第六章附则。明确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我省的,按本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和当地相关政策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三、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2025年5月16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