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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申请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09-26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做好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作,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我局现开始受理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受理对象

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含大冶市、阳新县医疗机构)

二、 申请纳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

(二) 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三)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

(四) 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或运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

(五) 具有治疗作用且临床应用1年及以上的;

(六) 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成功,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国家统一代码的。

三、 申报材料清单

(一) 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请报告;

(二) 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表(附表);

(三)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或已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

(四) 医疗机构制剂法定检验报告书和说明书;

(五)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相关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成本的调查结果及其佐证材料;

(六)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为了方便审查时查找材料,请把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 申报方式及截止时间

申请自制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请于2021年10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送至黄石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黄石市下陆区杭州东路35号)。联系人:刘晓光;联系电话:6355638。

如有疑问,请咨询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联系电话:6355638。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