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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提醒清单

来源: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6-06-30

新入职时期是党员干部走好廉洁从政“第一步”的关键节点。近年来,年轻干部“刚踏上仕途、就步入歧途”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不乏入职不满一年就触碰纪法红线的案例。各级党委(党组)应抓住新入职这一职场窗口期,开展针对性纪律提醒,帮助党员干部从一开始就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会有什么后果”,引导他们做到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守底线。

一、摒弃四种错误心态

(一)无知无畏的松弛心态。不能把纪法规矩当作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认为刚入职没人注意、小事小节无所谓。要时刻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破除“只要工作做得好,搞搞变通、打打擦边球无所谓”“和管理服务对象吃顿饭,收点红包、土特产无伤大雅”等错误观念和“查不到我”的侥幸心理。再小的权力也是公权,再隐秘的行为也有记录,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二)“八小时以外”的脱管心态。“八小时外”是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多发、易发、高发时段。这个时段单位和组织监督偏弱,各种诱惑和“围猎”增多,新入职党员干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不能错误认为私人时间就可以不受纪律约束。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无盲区,“八小时外”不是纪外之地、法外之地,同样要坚守底线、心存敬畏、慎独慎微。

(三)无所作为的“上岸”心态。近年来,境外组织大力资助“躺平”网红,通过“躺平即正义”“奋斗无用”等消极言论消解中国青年的奋斗信念。干事担责是公职人员的本份,新入职党员干部处于职业生涯起步阶段,是积累经验、锤炼能力的关键期,必须克服“端上铁饭碗”的“上岸”心态和“佛系”“躺平”的惰性思想,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

(四)自以为是的炫耀心态。不能把公职身份当作彰显优越感的“标签”,在网上晒工位、晒证件、晒制服,在朋友圈、熟人圈透露工作中掌握的内部信息,博取他人关注和点赞。公职身份意味着责任和约束,不是用来满足虚荣心的“标签”。要警惕特权心理、炫耀心态,始终低调做人、踏实干事。

二、防范十类违纪违法风险

(一)政治言行失范

1. 违纪违法表现

(1)在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发表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

(2)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参与敏感话题讨论。

(3)使用VPN“翻墙”浏览境外网站,转发境外不实信息、错误观点。

(4)违规在境外社交平台注册账号,发表不当言论。

(5)参与存在不良倾向的网络群组,搞网上串联或小团体活动。

2.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3. 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区直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张某——“翻墙”浏览境外网站受到党纪处分

张某,某区直单位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张某长期使用VPN“翻墙”浏览境外网站,关注多个境外反华账号,并截图转发至私人微信群,标注“看看人家怎么说”。同事发现后向单位报告。经查,张某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已违反政治纪律。单位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

【释纪说法】新入职党员干部社会经验相对不足,违规“翻墙”、关注反华帐号,被虚假、不良信息裹挟,极易成为违法信息的传播者。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对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的漠视。新入职党员干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新鲜血液,作为公职人员他们必须始终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

(二)重大事项不请示报告

1. 违纪违法表现

(1)重大事项不请示报告,先斩后奏。

(2)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

(3)伪造档案资料。

(4)拒不执行组织安排,我行我素,自由散漫。

2.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3. 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区直单位新入职干部周某——认为因私出国“没人知道”不报告

周某,1995年出生,某区直单位新入职干部。入职后不久,周某利用小长假赴深圳旅游,同行人员提出过境赴香港玩一天,周某认为只是过境,并未出国,且趁着单位还未收回港澳通行证,故未按程序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也未向单位报告,二人赴香港游玩。后单位在核查因私证照时发现周某的出入境记录。组织找其谈话时,周某表示:“我就是去玩一天,觉得没必要报告,反正也没人知道。”经单位耐心细致教育,周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单位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说法】新入职党员干部容易产生“非工作时间不受监督”“小事没必要报告”等错误认识。必须清醒认识到,无论是工作日还是非工作日,党员身份、公职人员身份没有变,其行为必须受到纪律规矩约束,按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绝不能以“私事”为由逃避组织管理。

(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1. 违纪违法表现

(1)利用小微权力(如窗口受理、数据录入、盖章等)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电子红包、购物卡等。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安排。

(3)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

2.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 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1:某区城管局新入职干部李某——接受管理对象宴请被通报批评

李某,1997年出生,某区城管局新入职干部,负责沿街商铺招牌审批备案工作。入职仅两个月,辖区内某广告公司老板张某为感谢李某在招牌审批中的“关照”(实际为正常流程办理),多次邀请李某吃饭。李某认为“正常吃饭而已,又不是收钱”,先后三次接受张某安排的宴请,共计消费约1500元。后经群众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李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案例2:某市直单位新入职干部孙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购物卡被立案审查

孙某,某市直单位新入职干部,负责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入职半年后,某企业负责人为感谢孙某在材料审核中的“指导”(实际为正常流程解释),送给孙某一张面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孙某起初推辞,后认为“只是购物卡,不是现金”“别人也不知道”,便收下并使用。后该企业因其他问题被调查,孙某收受购物卡一事浮出水面。孙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释纪说法】

新入职党员干部处于从校园到职场的过渡期,收入不高、社会阅历浅,对权力边界理解不深入,易在“小恩小惠”面前放松警惕。必须牢固树立“第一次即是底线”意识,第一顿宴请必拒、第一张购物卡必拒、第一个红包必拒......第一次虽细微,却是廉洁从政的第一道关口。一旦失守或开启“破窗效应”,一步一步终将滑向违纪违法深渊。

(四)违规兼职取酬

1. 违纪违法表现

(1)“挂证”取酬,将个人专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领取“挂靠费”。

(2)从事网络直播、博主等营利活动。

(3)违规经商办企业。

2.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 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机关新入职干部张某——入职后做自媒体博主未报备,接商单暴露工作场所细节

张某,1996年出生,中共党员,某市直单位新入职干部。入职后,张某在某社交平台开设个人账号,以“体制内生活分享”为主题发布短视频,内容涉及工位、食堂、单位大楼等场景。随着粉丝增长,张某开始开通商品橱窗、接受品牌赞助广告引导粉丝购买打赏,未向组织报备收入以及账号情况。其一条视频中,无意间拍摄到办公桌上的内部文件封面,虽未涉及具体内容,但已构成工作场所信息泄露风险。经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廉洁纪律。最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释纪说法】未经报备运营自媒体、开通商品橱窗接商单并暴露工作场所细节,已构成多重违纪。其行为不仅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亦触碰《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安全底线。公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做自媒体,必须严格遵守纪法要求。一是要确保政治方向正确;二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三是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避免身着制服、使用单位标识或利用职务身份拍摄个人视频作品;四是防范廉洁风险,禁止索要或变相收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电子红包、虚拟礼物等财物;五是要承担传播责任;六是个人账号要明确标注“与所在单位无关”等声明,避免公众误认为代表组织立场。

(五)贪污侵占公共财物

1. 违纪违法表现

(1)利用财务岗位职务便利,通过篡改工资表、虚列支出、伪造花名册等方式套取公款。

(2)利用保管、经手公款的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

(3)伪造虚假财务凭证,冒领他人工资、补贴、养老金等。

(4)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多次、持续实施贪污行为。

2.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 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高校会计谢某——入职财务岗篡改工资表贪污近300万元

谢某,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后被录用为某高校会计,负责全校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2014年4月,谢某在制作工资表时发现学校工资发放表内在职人员扣缴个人所得税一栏算错,少核算了几千元。作为财务人员,谢某发现问题后不仅未予以修正,而是将错就错,把多出的几千元在银行代发数据模板中直接加到自己的实发工资上。

尝到甜头后,谢某欲壑难填。5年期间,他先后贪污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养老金等款项近300万元,并将贪污的大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模型玩具和充值游戏。最终谢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出公职,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释纪说法】财务、审批等关键岗位的新入职人员,因接触资金密集、审批权力集中,易产生权力、金钱私有的错觉,也易成为被围猎的目标。身处关键岗位,须常怀敬畏之心,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严守廉洁底线,锤炼过硬作风,防范权力滥用,确保职业生涯行稳至远。

(六)吃拿卡要、漠视群众诉求

1. 违纪违法表现

(1)在政策落实中雁过拔毛、优亲厚友。

(2)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3)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推诿扯皮。

2.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乡镇新入职干部在低保评定中优亲厚友

某乡镇新入职干部小张,入职后负责该乡镇低保审核、临时救助等民生政策的落实工作。入职仅半年,小张在低保评定过程中,利用负责入户调查、材料初审的职务便利,将其不符合条件的远房亲戚纳入低保申报范围,并在审核材料中隐瞒其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后经群众举报,乡镇纪委查实,小张在低保评定中存在优亲厚友问题,涉及违规资金1.2万元。小张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低保金被追回。

【释纪说法】群众纪律不仅体现在窗口服务中,也体现在干部如何使用手中权力、如何对待群众利益上。新入职党员干部要警惕“微腐败”,从一开始就守牢廉洁底线。

(七)泄露秘密,社交媒体传密、网络晒密

1. 违纪违法表现

(1)打听过问案情、违规查询信息。

(2)在人际交往中透露工作内容、内部信息。

(3)私自留存涉密材料,带密回家,违规使用云存储。

(4)通过微信、QQ、图文识别小程序传输涉密文件。

(5)在朋友圈、抖音等平台晒工位、晒工作证、晒未公开的文件一角,导致泄密。

2.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3.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市直机关新任干部蒋某——为炫耀公务员身份拍照发朋友圈泄密

某市直机关新任干部蒋某参加市委某会议后,为炫耀公务员身份,擅自将会议领取的秘密级文件首页拍照上传至朋友圈。尽管10分钟后在领导责令下紧急删除照片,但好友截图保存及转发已形成传播链,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释纪说法】新入职党员干部大多是年轻干部,作为“数字原住民”,容易忽视保密纪律。“晒工作”“图方便”都可能成为泄密源头,必须从一开始就树立“内网外网有界、工作生活有别”的意识。

(八)酒驾醉驾

1. 违纪违法表现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

2.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区直单位新入职干部王某——酒驾被开除公职

王某,某区直单位新入职干部。入职仅三个月,某日晚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心存侥幸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王某被开除公职,尚未转正即结束职业生涯。

【释纪说法】酒驾醉驾根源之一是侥幸心理作祟。新入职党员干部极易在社交场合碍于情面陷入劝酒陷阱,饮酒后又心存侥幸赌几率,觉得偶尔酒驾醉驾一次查不到我。而这种行为代价惨重,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更会触及党纪红线,甚至开除党籍和公职断送职业生涯。酒驾醉驾没有“侥幸”,一次失守就是终身遗憾。新入职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纪法之弦,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九)参与赌博、网络赌博、打赏主播等不良嗜好

1. 违纪违法表现

(1)参与带彩娱乐活动。

(2)参与网络赌博。

(3)沉迷网络赌博、打赏主播刷礼物等导致挪用公款、受贿等次生违纪违法行为。

2.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打牌和赌博的通知》(鄂纪发〔2025〕1号)

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组织或参与下列以麻将、扑克等为工具的违规打牌和赌博活动:

1.以打牌名义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2.与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带有财物输赢性质的打牌活动;

3.以打牌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规吃喝;

4.在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组织或参与打牌活动;

5.在工作时间或外出调研、检查、培训等期间组织或参与打牌活动;

6.长期热衷、沉迷打牌,贻误工作、影响履职;

7.组织或参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8.其他违规打牌和赌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新入职党员干部沉迷网络赌博侵吞公款

刘某,某县住建城管局市容管理股原副股长。2017年底,刘某经朋友介绍加入“线上打牌娱乐群”,初尝甜头后逐渐沉迷网络赌博。随着赌瘾加重,她刷爆信用卡、借遍网贷,债务累积至近200万元,父母卖房替其还债后,她仍赌瘾难忍。而后刘某利用审核项目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盗用已离职人员账号、虚构补助项目等方式,像蚂蚁搬家一样频繁套取公款。至2023年1月,两年多时间内共套取并侵吞项目补助资金141笔,共计600余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最终,刘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释纪说法】网络赌博、直播打赏、自媒体营利等新型不良嗜好,正成为年轻干部违纪违法的“重灾区”。其共同特征是:从“小赌怡情”“随便玩玩”开始,在虚拟世界的刺激和诱惑中逐渐迷失,最终突破纪法底线。新入职党员干部必须从一开始就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警惕“指尖上的陷阱”,做到“不赌、不迷、不越线”。

(十)信仰宗教或参与迷信活动

1. 违纪违法表现

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邪教、传播迷信思想。

2.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3. 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县新入职干部周某——因工作压力大请“大师”看办公室风水

周某,1997年出生,某县直单位新入职干部,中共党员。入职半年后,周某因工作压力大、领导批评较多,感到“时运不济”。经朋友介绍,周某花费2000元在网上请一位“风水大师”,将办公室照片发给大师请其帮忙“看风水”。“大师”指出其办公桌“方位不对”“冲煞”,建议调整位置并摆放铜器化解。周某照办后,又在网上购买了“五帝钱”等风水物品摆放在办公桌上。同事发现后向单位反映。经查,周某承认上述事实,但辩称“只是想图个心安”。单位党委研究认为,周某作为中共党员,搞迷信活动,违反政治纪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说法】年轻干部必须彻底抛弃“在求人和求己之间选择求佛,在上进和上班之间选择上香”的心态。年轻干部的成长成才,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刀在石上磨,人在事上练”,这才是干部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新发展党员纪律教育提醒清单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新手例外”,入党是起点不是“免责期”。各级党委(党组)应加强对新发展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常态化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提醒他们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守纪律规矩,扣好“第一粒扣子”,做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好干部。

一、摒弃三种错误心态

(一)功利心态。不能把入党当作获取个人利益的“跳板”或“资本”。要端正入党动机,真正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防止“带病入党”。

(二)小事小节论。不能认为“小事小节无所谓”,要清醒认识,每破一次规矩都是在瓦解纪律意识,每撕一道口子都是为贪婪欲望开闸。要警惕“温水煮青蛙”式的“围猎”,警惕“小恩小惠”“小微腐败”,杜绝“第一次”破窗。

(三)麻痹心态。不能认为“八小时外”是监督盲区,不能将网络空间视为“纪外之地”“法外之地”。要时刻牢记党员身份没有“下班时间”,线上线下言行一致,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二、防范六大纪律风险

(一)政治素养不足,思想深处理想信念不牢

1.违纪违法表现

(1)在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转发、评论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悖的观点,发表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

(2)在朋友聚会、家庭讨论等非正式公开场合发表与党中央精神不一致的言论。

(3)参加宗教仪式,组织参与风水算命等迷信活动。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朋友圈发布错误言论被严肃追责处理】

某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吴某周末在家休息时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吴某“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释纪说法】微信“朋友圈”作为人们常用的社交媒体,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不属于私人空间。在现实中,有些党员说话口无遮拦,处于“走钢丝”的危险状态而不自知,一不小心就会触碰纪律“红线”。党员干部在任何场合发表任何言论都要讲规矩、守纪律,切莫把生活圈、互联网当作信口开河的“纪外之地”“法外之地”。新发展党员处于政治素养与纪律意识塑造的特殊“转型适应期”。面临外部复杂严峻的考验,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并非一定是主观上想要背离党组织,而是由于尚未养成高度纪律自觉,更要加强纪律提醒,强化纪法意识。

(二)组织观念不强,对组织要求严肃性认识不足

1.违纪违法表现

(1)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2)将需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视为个人私事,怕麻烦不如实报告,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

(3)在党内选举、民主推荐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4)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擅自变更路线或超期未归。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四级主任科员违规办理证件私自出入境被党内警告】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蓝某、梁某未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自行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挂失旧的港澳通行证,重新办理新证且未及时上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2人申请因私出国前往意大利,但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提前行程,单次出境天数超过15天,回国后未主动、如实报告经其他国家返回的情况。蓝某、梁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说法】新发展党员普遍思想更加活跃开放但党性锤炼相对不足。有的程序意识淡漠,容易忽视组织纪律;有的更倾向扁平化管理,尚未习惯“层层汇报”;有的对党规党纪学习不足,容易产生“私事不用汇报”“非工作时间言行不受组织约束”的认知偏差,因此常出现这类误区。

(三)廉洁意识松懈,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滋生冒头

1.违纪违法表现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资格审查、执法检查、指标分配等工作中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2)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

(3)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私人聚会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4)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买卖股票、从事有偿中介、违规兼职取酬。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行政审批服务局原股长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被留党察看】

2021年至2022年,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股原股长蒲某在办理其母三周年祭奠、其父丧事过程中,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5000元。此外,蒲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审核、个体户工商年报补录等业务中,违规收受“好处费”及礼品共计65540元。蒲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职处分,相关违纪资金被收缴。

【释纪说法】新发展党员正处于事业和生活的起步阶段,政治历练不够、社会阅历不足,又面临着各方面的压力和形形色色的诱惑,在防“围猎”和廉洁自律方面还存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等问题,需要时刻警惕“小微腐败”,防止“小节失守”演变为“大节不保”。

(四)宗旨意识淡薄,服务群众立场不牢、工作方法不当

1.违纪违法表现

(1)擅自干涉、限制群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2)在社会保障、政策补贴等事项中,暗箱操作、分配不公,优亲厚友,漠视困难群众合理诉求。

(3)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该一次性告知的不告知,该限时办结的不办。

(4)对待来访办事群众态度生硬、言语粗暴,甚至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3.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新疆一名副乡长多次辱骂群众受党内警告处分】

2025年3—4月,新疆克孜勒苏州乌恰县托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徐某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粗暴,对待群众诉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多次以低俗、侮辱性言辞辱骂群众,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6月,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说法】新党员刚刚入党,有的未能真正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的缺乏群众工作方法,面对群众诉求,不知道如何有效沟通、协调解决;有的对惠民政策理解不透彻,在执行中出现偏差,损害了群众利益,要警惕因认识不足、缺乏经验而触碰“红线”。

(五)担当精神欠缺,履职用权、工作落实变形走样

1.违纪违法表现

(1)贯彻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2)在岗不在状态,不敢不愿担当,遇到难题绕着走、碰到矛盾往外推。

(3)汇报工作时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纵容、暗示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4)忽视保密规定和工作程序,将涉密文件、内部信息拍照发朋友圈或微信群。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3.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某机关干部朋友圈晒密件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小蒋是某机关新入职干部,按照工作安排,参加有关会议并领取一份秘密级文件。出于炫耀心理,他将该文件首页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造成泄密。事后,小蒋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释纪说法】新发展党员往往入职不久,多处于事业起步阶段,对制度规定、纪律要求及程序规范尚未完全掌握、内化,有的因急于表现,或出于考核焦虑,容易忽视规矩追求“捷径”;有的因所谓的“佛系”“躺平”“摆烂”心态,容易出现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自我约束不严,私德不修、公德失守

1.违纪违法表现

(1)沉迷网络游戏、直播打赏、网络赌博,追求奢侈,摆阔气、讲排场。

(2)交友不慎、“三圈”不净,沾染不良社会风气,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

(3)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行为失范,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发表低俗言论、不雅内容。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打牌和赌博的通知》(鄂纪发〔2025〕1号)

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组织或参与下列以麻将、扑克等为工具的违规打牌和赌博活动:

(一)以打牌名义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二)与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带有财物输赢性质的打牌活动;

(三)以打牌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规吃喝;

(四)在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组织或参与打牌活动;

(五)在工作时间或外出调研、检查、培训等期间组织或参与打牌活动;

(六)长期热衷、沉迷打牌,贻误工作、影响履职;

(七)组织或参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八)其他违规打牌和赌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广西一名95后国企总经理因违反生活纪律被免职并立案查处】

周某某,1996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引进的高级人才,先后历任东兴市东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东兴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副局长,东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广西东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25年10月17日,多组照片及聊天记录在一些微信群流传,称周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抓现行。经核查,周某某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生活作风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经东兴市委研究,决定对周某某予以免职,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查处,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释纪说法】“八小时外”是党员违纪违规的多发、易发、高发时段,这段时间党员远离单位和组织监督,面临的诱惑增多。部分新发展党员对“纪律全覆盖”缺乏敏感度,误以为“私人时间自由”,在“八小时外”因角色转换期纪律意识不足、社会经验有限等因素,面临较高的违纪风险。

新提拔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提醒清单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提拔干部走上领导岗位,既是组织的信任与重托,更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新提拔干部正处于身份切换、角色转型的关键时期,权力更加集中,责任更加重大,面临的诱惑和围猎风险陡然上升。各级党委(党组)应把对新提拔干部的纪律教育摆在突出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帮助新提拔干部扣好任职履新的“第一粒扣子”,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一、摒弃四种错误心态

(一)急功近利。新官上任,不能因为急于表现,盲目追求立竿见影,不经充分调研论证就上项目、铺摊子。不能为了证明自己而忽视客观规律,也不能为了快速出政绩而脱离实际。

(二)补偿心态。不能认为多年辛苦熬出头,就产生享受放松、大捞一把、封妻荫子的错误心态。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任何时候都要服务于民,不能将之视为私产,变成补偿自己、补偿家人的私器。

(三)侥幸心态。不能认为自己是组织看中的人,就有豁免权、免责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殊,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

(四)膨胀心态。不能在走上领导岗位后目空一切,把“一把手”当作“一霸手”,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能因职务升迁而忘记自己是一班之长而不是一家之长。

二、防范七类违纪风险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1.违纪违法表现

(1)走上领导岗位后急于求成,调研不充分即拍板决策,热衷于大手笔、大规划、大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不顾财政承载能力和客观条件盲目举债、铺摊子,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为了出政绩、求升迁,弄虚作假、编造经济数据,搞“数字出官、官出数字”。

(4)在推进项目中重规模、轻效益,重立项、轻管理,导致大量资产长期闲置、烂尾,造成巨额财政资金浪费。

(5)在乡村振兴迎检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面子工程”,花巨资建设参观通道、安装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制造繁荣假象。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李再勇案。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曾任六盘水市委书记。2013年到2017年,李再勇在担任六盘水市委书记期间,推动兴建23个旅游项目,其中有16个项目被列入低效闲置项目。他盲目举债,仅债务利息一项就给国家造成9亿余元重大损失,主政三年多里当地新增债务达1500亿余元,债务增长率超300%。2023年11月,李再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曹炯芳案。湘潭市委原书记。明知湘潭政府债务已风险预警,仍拍板违法融资,举债推行“精美湘潭两年行动”,强令市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为违规融资背书,最终导致湘潭违规新增举债435亿元,形成33个烂尾工程。2022年11月,曹炯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孙述涛案。山东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曾任威海市委书记。为追求仕途“快车道”,在任期间威海GDP增速排名从2012年的靠后位置陡升至2013年第7位,2015年第2位,2016年、2017年保持第3位,其调离后次年排名即回落至第13位。2023年10月,孙述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4年6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释纪说法】新岗位是干事创业的平台,不是个人秀场。不能把权力当成升迁的工具,把群众利益当成晋升的跳板。真正的政绩要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新提拔干部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沉下心搞调研、静下心谋长远,坚决杜绝“刚上任就烧火、刚履新就铺摊”的浮躁心态。要牢记,那些靠堆资金、刷数据堆出来的“政绩”,最终都会变成危害一方、压垮自己的“负资产”。

(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另搞一套

1.违纪违法表现

(1)新官上任自以为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甚至阳奉阴违、另搞一套。

(2)把个人利益凌驾于组织原则之上,以“灵活变通”为名行违反政治纪律之实。

(3)对巡视督察反馈的问题敷衍整改、拖延整改,甚至对抗组织审查。

(4)以影响本地经济发展为由,拒不执行或变相抵制中央环保督察等重大决策部署。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龙晓华案。湘西州委原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原州长。中央多轮环保督察指出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问题,龙晓华以影响经济发展为由拖延整改,致使问题2018年至2021年一直未解决。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后,她仍鼓动下属对整治目标讨价还价,要求延期三年关闭。经查,其亲属企业深度参与当地锰产业经营。2023年12月,龙晓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释纪说法】党员干部最可贵的品质是忠诚。对党忠诚不是口号,要体现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那些自以为“山高皇帝远”、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人,本质上是在政治上给自己挖坑。要牢记,组织的信任不是让你当“土皇帝”,而是让你当“施工队长”。任何偏离党中央精神的“变通”,最终都会自食恶果。

(三)热衷“圈子文化”,沉湎违规吃喝

1.违纪违法表现

(1)提拔后大搞“升官宴请”,借职务升迁组织原工作单位同事违规聚餐饮酒。

(2)热衷“圈子文化”,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以打牌、聚餐等名义织“关系网”、建“朋友圈”。

(3)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出入私人会所吃喝。

(4)由风及腐,在觥筹交错中被围猎、被拉拢腐蚀,最终从违规吃喝走向权钱交易。

(5)借职务升迁大操大办、收受礼品礼金。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杜苏海案。2023年9月,杜苏海拟提任副县级领导干部,仅一个月后,其借本人职务升迁组织原工作单位18名同事违规聚餐饮酒,随即被停职检查。2024年4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其他参与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崔茂虎案。中央统战部原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局长,曾任丽江市委书记。其最大爱好是打牌,不法商人投其所好,通过陪吃陪喝陪玩建立感情,最终发展为权钱交易。2024年7月崔茂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释纪说法】饭局有风险,酒杯有代价。那些以“联络感情”为名的吃喝,往往是不法分子围猎的前奏。今天吃顿饭,明天收条烟,后天就可能收钱办事。新提拔干部要格外警惕“升迁饭”“庆功酒”,管住自己的嘴、把好自己的门。要牢记,真正的威信来自清正廉洁,而不是推杯换盏。

(四)违规选人用人,封官许愿

1.违纪违法表现

(1)以干事创业急需用人为由,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任人唯亲,在干部录用、职务晋升中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利。

(3)利用人事权接受请托,采取打招呼、批条子、主持会议研究等手段为他人调整或提拔职务提供帮助,收受财物。

(4)在即将离任时违规突击决定任用干部,为他人谋取组织人事利益。

(5)采取不正当方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职位,跑官要官、说情干预。

(6)将本应经过正常组织程序的工作先报给个别领导“过目”,搞政治攀附。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反面典型案例

张福生案。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利用人事权为他人谋取私利,收受下属贿赂,破坏消防队伍政治生态,最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覃俊案。海口市琼山区原区长,当选区长仅2个月即被查。通报显示其组织原则缺失,跑官要官,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发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审查起诉。

【释纪说法】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极易滋生腐败现象。新提拔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必须牢记,选人用人要出于公心,不能把职位当礼物、把人事权当筹码。封官许愿换来的所谓“拥戴”,本质是利益输送的毒药。要牢记,你给别人开后门,纪律就会关你的前门。公道正派选人用人,才是对事业负责、对自己负责。

(五)警惕围猎风险,提拔初期大肆收送礼品礼金

1.违纪违法表现

(1)对提拔初期迅速增长的“围猎风险”警惕不足,认为“提拔是买卖必须快速回本”,刚上任便开启“变现模式”。

(2)持有“多年辛苦该享乐”的错误逻辑,以补偿心理大肆收受礼品礼金。

(3)把企业当“钱袋子”,靠企吃企,利用职权为不法商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

(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

(5)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反面典型案例

许玲案。湖南省株洲芦淞国投集团原董事长。许玲出生于1979年,不满33岁就被组织提拔为芦淞区城建局局长,仕途可谓一帆风顺。然而,走上“一把手”岗位后,面对工程老板们开名车、住豪宅,许玲心态严重失衡,萌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想法,认为“他们可以‘吃肉’,我就要‘喝汤’”。担任城建局局长后,一批在芦淞区承揽工程项目的老板逢年过节便到其办公室以拜节名义送红包。人多的时候,许玲甚至专门腾出一天时间,哪里都不去,只坐在办公室等人来送红包。调任芦淞国投集团董事长后,许玲贪欲愈发膨胀,将总投资4亿多元的工程项目拆分为180多个小项目,大部分分包给了经常给他送红包的老板们,人数多达40余人。2023年,许玲被依法查处,其从不满33岁被提拔重用到沦为阶下囚的堕落轨迹,深刻警示新提拔干部,提拔初期正是“围猎”的高峰期,必须守住第一次,任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侥幸心理,都会将大好前程葬送在红包礼金的深渊中。

【释纪说法】提拔初期是被“围猎”的高峰期。不法商人看中的不是干部这个人,而是干部手中的权力。刚上任就收钱收礼,等于把权力明码标价出售。那些“补偿心态”“回本心态”是最危险的陷阱——一旦开了头,就会越陷越深,直到无法自拔。要牢记,第一笔钱、第一张卡、第一次礼,都是通向深渊的台阶。守住第一次,才能守住一辈子。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一言堂独断专行

1.违纪违法表现

(1)走上领导岗位后目无组织,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2)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搞“一言堂”。

(3)把自己当作“一霸手”,听不得不同意见,压制班子成员,破坏党内民主。

(4)以表态替代表决,以会前酝酿替代会议讨论,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5)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置若罔闻,强行干预招投标等敏感事项。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3.反面典型案例

李东案。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在分管煤炭机械设备采购期间,不顾招标采购制度程序,亲自下场插手干预。一次向其输送利益的企业未能中标,竟强行要求下属找理由废标重招。2023年8月被开除党籍,移送审查起诉。

梁从友案。重庆市供销合作社原党委书记、主任。提拔为“一把手”后,遇到不同意见时常说“经济问题你们不懂,正好我来给你们上一课”,从“一把手”变成“一霸手”,造成社有资金直接重大损失。

【释纪说法】“一把手”不是“一霸手”。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防止权力失控的防火墙。有些干部提拔后自我膨胀,把班子会开成“一言堂”,把集体决策变成“走过场”,最终必然导致决策失误、个人腐败。要牢记,权力越集中,越要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听得到不同声音,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七)对待群众生硬冷推,宗旨意识淡化

1.违纪违法表现

(1)提拔后功利心重,为民服务意识退化,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2)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

(3)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4)在拆迁、征地等工作中吃拿卡要、违规操作,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3.反面典型案例

王红卫案。安徽省泗县拆迁事务六所原所长。拆迁所所长看似是“小官”,但权力变现空间不小。从2016年担任所长以来,权钱交易手段五花八门:违规分户、违规更名、虚增面积、将违建算成合法面积等,对群众合法权益同样吃拿卡要,先后收受近80人的好处费260多万元。202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释纪说法】职务升了,离群众不能远;权力大了,对群众更要亲。有些干部提拔后眼睛只朝上看,对群众疾苦冷漠麻木,这是典型的“官气”上身。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失去群众拥护,再大的“政绩”也是空中楼阁。要牢记,干部对群众有多好,群众对干部才有多亲。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

转岗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提醒清单

党的事业薪火相传,面对进退留转,党员干部怎么看、怎么干,是检验党性修养和政治品格的试金石。各级党委(党组)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牢记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在接受党组织分配工作时,要把事业放在第一位,坦然面对个人职务变动。

一、防止滋生错误心态

(一)转岗重用的党员干部

1.浮躁冒进心态。不能将转岗视作“翻身上位”,把组织的培养当成个人能力优势,滋生投机心理、虚荣心态。不能因急于出成绩、急于显政绩,就工作急躁冒进,重表面亮点、轻基础务实。

2.居功自傲心态。不能盲目自负,片面认为岗位调整是自身能力被认可,心态膨胀、自我拔高。不能只看到核心岗位带来的身份、待遇、话语权变化,却忽视岗位背后的责任与风险,只想享受岗位红利,却轻视纪律规矩。

3.守旧畏难心态。面对新岗位的繁重任务、严格要求、责任风险,不能因畏难胆怯,就固守套路不出思路、回避矛盾不敢担当。

(二)转岗丰富工作经历的党员干部

1.路径依赖心态。不能固守老经验、老套路、老工作模式,要尽快适应新政策、新流程、新业务,不能张口闭口“以前怎么做”,角色转换严重滞后。

2.避责自保心态。不能因新领域业务不熟、人脉不熟、流程不熟,以“不熟悉情况”为借口回避难点工作,遇事推诿上交,只求稳妥不出错,不愿钻研攻坚。

3.佛系观望心态。面对新岗位,不能安于现状、放松自我要求,满足于按部就班完成常规任务,要珍惜组织上给予的多岗位锻炼平台,主动补短板、拓能力。

(三)平级交流转岗的党员干部

1.失落心态。要正确看待组织人事统筹安排,不能把岗位调整等同于组织不信任、不重用、变相降格、闲置安排,滋生被放弃、被疏远的消极思想。

2.失衡心态。不能把个人得失凌驾于工作大局之上,错误认为原岗位话语权和协调资源优势大,转岗后权责收缩、事务减少、关注度下降,纠结于地位高低、面子大小,沉溺过往光环、心理失衡严重。

3.“躺平”心态。不能错误认为新岗位无前途、工作无价值,从此降低工作标准,进取心全面消退,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被动应付、敷衍了事。

二、防范违纪违法风险

(一)转岗前“期权”腐败

1.违纪违法表现

(1)履新前收钱、履新后谋利。领导干部在知道自己即将转任新岗位前,接受请托人财物,待正式履新后利用新岗位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钱时尚不具备为他人谋利的职务便利,谋利后未再收钱,收钱与谋利行为间存在较长间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在位谋利、转岗兑现。在岗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口头约定在转岗、平调或退居二线后再以“顾问费”“咨询费”“合作收益”等名义兑现好处。

(3)以“投资”“借款”等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在即将转任新岗位前,接受请托人所谓的“投资入股”“借款”“合作经营”,待转任新岗位后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本金和收益作为变相回报。

(4)以亲友名义代为持有、保管所收受财物。将收受的财物交由亲友保管或代持,约定转岗后再行兑现,制造权钱交易的时间差。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反面典型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A市B县C乡副乡长。张某系A市D县E乡某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1月,张某听说王某要来E乡担任乡长,遂通过同学认识王某。张某告知王某自己在E乡承揽道路建设项目,如果王某能到E乡任职还请多关照生意,并送给王某30万元,王某收下。2019年3月,王某赴E乡担任乡长。2020年4月,E乡实施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张某找到王某希望能承揽该工程,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工程交由张某所在公司承揽。本案中,张某寻求的不是王某任C乡副乡长的职权关照,而是王某可能任E乡乡长的职权关照,王某收下钱财时具有为张某谋利的受贿故意,且在担任E乡乡长后实际为张某谋取了利益,构成受贿罪。

【释纪说法】转岗前收钱、转岗后办事,收钱与谋利虽有时间间隔,但权钱交易本质不变,同样构成受贿犯罪。

(二)利用新旧岗位影响力利益输送

1.违纪违法表现

(1)利用原岗位即将卸任前的最后权力突击谋利。在正式转岗前,利用手中尚未交接的最后职权,突击为特定企业或个人办理审批、拨款、项目安排等事项,为后续获取回报埋下伏笔。

(2)利用新岗位职权兑现“感情投资”。履新后利用新掌握的职权,为之前曾向自己输送利益的请托人谋取利益,形成跨岗位的利益输送链条。

(3)利用原岗位的“权力余温”影响新单位。转岗后,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人脉关系和影响力,向原单位或原业务范围内的相关部门打招呼,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4)转岗后违规向原单位介绍工程或项目。利用在原岗位掌握的信息和关系网络,向原单位推荐特定企业承接工程、采购等业务,从中收取介绍费或好处。

(5)借转岗之机转移权力关系网络。将原岗位积累的“人脉”“资源”带入新岗位,利用新旧岗位叠加的影响力为请托人搭建利益输送通道。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反面典型案例

2012年,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时任县长杨永晖在离任前突击进行了115人的人事调动:10天之内使县里一批领导干部和退休干部的亲属吃上了“财政饭”,一批教师和医务人员圆了进城工作梦。杨永晖在即将离开县长岗位之前,利用手中尚未交接的最后职权,突击为大批人员办理人事调动和职务调整,为后续获取回报埋下伏笔,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和组织人事纪律规定。

【释纪说法】岗位可以变动,权力可以交接,但党纪国法的约束从未“断档”。“人走事消”“换岗即安全”的错误观念必须摒弃。任何利用原岗位最后权力突击谋利、利用新岗位职权兑现“感情投资”、利用原岗位“权力余温”向原单位打招呼谋利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隐蔽形式,最终都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三)转岗后心态失衡导致廉洁防线松懈

1.违纪违法表现

(1)因转岗失落产生“补偿心理”。因岗位平调或向下调整,认为“组织亏待了自己”,产生失落感、不平衡心理,试图通过收受财物、违规谋利等方式“补偿”自己的“损失”。

(2)以“新岗位是全新开始”为由放松警惕。错误认为转岗后过去的事情“翻篇了”,对“微腐败”或“人情往来”放松防范,从小恩小惠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

(3)担心“权力过期”急于“权力变现”。认为转岗后职权不如从前,担心手中权力“贬值”,趁还有职权时急于将权力“变现”,大肆收受财物。

(4)对自身待遇、收入不满而违规兼职取酬。对转岗后的薪酬待遇不满,心理失衡,违规到企业兼职取酬或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5)放纵身边人利用自己影响力谋利。因转岗产生消极情绪,放松对身边工作人员、司机的管理,默许甚至放纵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充当“掮客”谋取私利。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反面典型案例

浙江省江山市上余镇党委原书记周建慧,2015年4月从四都镇党委副书记转岗到贺村镇党委副书记,此次平调让他在职务上“更进一步”的预期落空,心生不满,对工作产生消极和排斥心理。此时,与其早有交情的贺村镇驾驶员宁某某动起歪脑筋。周建慧将宁某某当成“自己人”,对其请托几乎有求必应。2015年下半年,某建材公司老板欲转让工业用地,通过宁某某请托周建慧帮忙。周建慧利用分管工业审批权帮助转让后,收受好处费3.5万元。此后,宁某某又多次找周建慧出面解决建房审批、承接工程项目等事宜,两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2021年12月,周建慧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释纪说法】岗位调整导致的心态失衡绝不是违纪违法的理由。转岗干部必须正确对待岗位调整,不能因预期落空而放松自我要求,更不能因此走向腐败。

(四)转岗期间借机违规吃喝

1.违纪违法表现

(1)以“送行”名义组织公款宴请。在即将离开原岗位前,以“送行”“惜别”等名义组织聚餐,用公款支付费用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

(2)以“接风”名义接受宴请。转岗到新单位后,以“接风”“欢迎”等名义接受新单位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

(3)以“联络感情”为名违规吃请。利用岗位调整期间社交活动增多的特点,以“加强沟通”“联络感情”为名,组织或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2019年至2021年,云南省文山州原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某在转岗前后,多次以“联络感情”为名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席间饮用高档酒水。李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释纪说法】转岗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岗位可以变动,纪律红线从未松动;职务虽有调整,廉洁要求从未降低。转岗前后正是社交活动增多、心态易波动、防线易松动的关键时期,务必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杜绝以“送行”“接风”“工作交接”“联络感情”等为名的违规吃喝问题,做到无论身处何职、位居何岗,始终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三、防范履责风险

(一)乱作为

1.违纪违法表现

(1)违背程序、擅自决策。转岗后急于出政绩、立权威,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报告、不集体研究,擅自拍板、擅自变更部署,违反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

(2)盲目蛮干、随意“翻烧饼”。不尊重客观实际和工作连续性,随意否定前任规划、随意调整政策、随意叫停项目,造成工作混乱、资源浪费。

(3)执行走样、层层加码。对上级部署搞选择性执行、硬性推进、简单“一刀切”,脱离实际拔高要求、擅自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加重基层负担,引发矛盾。

(4)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为追求考核成绩,编造数据、伪造台账、虚假整改、虚假落实,重“痕迹”不重实效,搞形式主义、表面文章。

(5)违规履职、越权行事。对新岗位权限不熟悉、不敬畏,超越职责分工擅自审批、擅自执法、擅自作出决定,违规干预项目推进、工作安排、检查验收等。

(6)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推进工作不调研、不沟通、不做好群众工作,强迫命令、急躁冒进、处置失当,造成工作失误、舆情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3.反面典型案例

某县副县长魏斌从市直部门转岗到县区后,政绩观扭曲,急于打造 “亮眼工程”。在未做科学论证、未征求群众意见、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推进大型景观亮化项目,强令乡镇限期完工。为赶进度,他不顾实际拔高标准、层层加码,对基层困难置之不理;项目推进中随意变更设计、重复施工,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超千万元;群众强烈反对后,仍虚假上报进度、隐瞒问题,被上级督查发现。最终,魏斌因违反民主集中制、盲目决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相关项目停工整改。

【释纪说法】转岗不是“任性用权”的理由,岗位调整更要讲规矩、守程序。乱作为根源是政绩观跑偏、权力观错位,把“快出成绩”凌驾于制度和实际之上。转岗干部必须先守规矩再干事,先学职责、先明权限、先守程序,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才能防止因心态急躁、经验不足、作风不实导致乱作为。

(二)不作为

1.违纪违法表现

(1)新官不理旧账,回避历史遗留问题。以 “不是本人任内事项” 为由,对转岗前的工作任务、遗留问题、既定承诺、督办事项拒不承接、推诿不管,放任问题积压。

(2)履职不尽责,该管不管、该抓不抓。对分管、主管领域工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落实,长期放任不管,导致工作停滞滞后、漏洞百出。

(3)畏难避事,不敢担当、不愿碰硬。面对复杂矛盾、信访难题、整改任务、攻坚工作,怕担责、怕出错、怕得罪人,遇事绕道走、矛盾往上交、责任往外推。

(4)敷衍塞责,虚假落实、应付了事。对上级部署只开会发文、口头表态,不落地、不推进、不闭环,用 “痕迹管理” 代替实际落实,工作流于形式。

(5)守摊躺平,在岗不作为、履职不到位。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满足于 “不犯错、不出事”,对重点工作、改革任务、民生事项消极应付,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反面典型案例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义,此前因履职不力被问责,待岗一年后转任县粮食局第一副局长,后当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对岗位调整不满,他心生抵触,在粮食局期间不分管工作、不参与局务,每天仅上午到单位喝茶看报,下午基本脱岗;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4 年间,长期无故旷工、脱岗,保持 “半日制” 工作状态,经常找不到人,对分管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导致相关工作长期停滞、群众意见强烈。最终,韩忠义因不作为、不担当、消极怠工、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释纪说法】不作为是典型的庸懒官僚主义,转岗不是 “卸担子、换清闲”,权力交接的同时责任必须无缝接续。“不理旧账、遇事推诿”绝非小事,而是违反工作纪律的失职行为,看似“没出事、不犯错”,实则贻误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组织绝不允许党员干部占着岗位不干事、躺平度日,转岗干部更要摒弃 “躺平心态”,扛起岗位责任,主动担当作为,这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基本要求。

(三)慢作为

1.违纪违法表现

(1)落实部署拖沓、超时滞后。对上级时限任务、紧急工作不及时启动、不抓紧推进,能拖则拖、错失时机。

(2)流程空转、人为梗阻。该快办的故意慢办,层层请示、反复退回,人为设卡,导致事项久拖不办、积压严重。

(3)推进工作“推一下动一下”。不主动谋划、不靠前协调,等靠要、节奏缓慢,项目超时、成效打折。

(4)整改敷衍、久拖不决。对督查、巡察、群众反映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小问题拖大、简单问题拖复杂。

(5)服务群众拖沓、效率低下。群众办事、基层请示长期不回复、不审批、不办结,引发不满、影响营商环境。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反面典型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负责人,在 2022年8月机构调整(部分街道监管所撤销合并)后,心态松懈、作风拖沓,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分拨、不按期办结,以“机构调整、系统未同步”为借口推诿拖延。经查,平台累计472 件举报件超期分拨、超期办结,群众多次投诉仍整改不力;负责人反思时承认“对群众诉求不上心、对督导检查不当回事”。最终,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5人因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局党组及主要负责人被问责。

【释纪说法】慢作为看似是节奏问题,实则是纪律松弛、作风不实、宗旨意识淡薄。拖延就是失职、拖沓就是违纪,时限和效率本身就是工作纪律。转岗不是降标准、松干劲的理由,越是岗位调整,越要提振状态、提升执行力、提速增效。践行正确政绩观,既要“干成事”,更要“干得快、干得实”,坚决纠治庸懒散拖、推诿扯皮,以高效履职回应群众期盼。

退休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提醒清单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特殊群体,退休只是时间点,不是安全线。各级党委(党组)应加强对退休干部特别是退休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常态化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提醒退休干部必须时刻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严守有关纪律规矩,推动退休干部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支持者和模范践行者。

一、摒弃三种错误心态

(一)松懈心态。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退休只是职业生涯的结束,但党员身份和纪律要求是终身的。不能因为离开岗位就放松党性修养,淡薄纪法意识。

(二)补偿心理。不能认为在职时辛苦干、临退休或退休后捞一点是“应得”的。权力任何时候都姓“公”不姓“私”。

(三)侥幸心理。退休不是“保险箱”,不要误以为退休就是“安全着陆”,组织就管不着、查不到,就心存侥幸、麻痹大意,不拘小节、底线退守。

二、防范九类违纪违法风险

(一)违规兼职取酬

1.违纪违法表现

(1)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职务、开展工作。对于未经批准兼职的党员干部,无论是否获取相应报酬,均属于违规兼职行为。

(2)经批准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但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者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3)违规到原任职务管辖地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兼职,或者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企业的外地分公司或连锁公司任职、兼职,并获取利益。

(4)退休后三年内,利用自身影响与信息渠道,自己或安排亲友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经商办企业。

(5)将个人某项专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用以申报或维护某方面资质并领取“挂靠费”,或者表面不收费用,实际安排亲属从企业定期领取福利。

(6)长期接受学校、协会等单位邀请,作为固定课程的教职人员进行教学、授课活动,领取相对固定的课酬等。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反面典型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局工委原副书记、局长冯某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并利用城管局原局长的“面子”担任企业“顾问”,为老板牵线搭桥,收受好处费。2023年11月,冯尧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24年1月,冯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释纪说法】准确区分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与披着“兼职取酬”外衣的受贿犯罪,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基于职务行为的权钱交易;行为人是否真实地利用个人知识或技能为他人提供兼职劳务;领取的是不是与兼职行为等值的报酬,等等。

(二)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

1.违纪违法表现

(1)违规插手干预原单位组织人事、资源配置、行政审批等事项,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利。

(2)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充当掮客、站台牵线,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谋取利益。

(3)利用任职期间积累的人脉关系和影响力,通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等方式为请托人办事,从中谋取利益。

(4)借婚丧嫁娶、春节等节假日之机收受礼品礼金。

(5)以讲课费、评审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受远超市场价值的劳务报酬。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反面典型案例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某某,退休后经常受他人之托找老部下办事,自己则从中收受巨额贿赂。他还以家属的名义先后注册30多家公司,以“老书记”“老厅长”的身份游走于政商之间,经常与个体老板谈合作、找商机,期望发大财、赚大钱。他采取不出资或少出资的方式,与个体老板合作探矿、找矿,担任所谓的“战略顾问”,参与有偿中介、高息放贷、推销货物等活动。什么来钱快就干什么,谁给钱就为谁办事。2022年1月,刘某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25年8 月刘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释纪说法】准确区分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的违纪行为与涉嫌犯罪行为,核心看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本质:一是看行为是否依托原职权或职务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实现;二是看是否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看收受财物是否与原职权或职务影响存在直接关联,是否超出正常劳务报酬(如讲课费、评审费等)的合理范围。

(三)违规因私出国(境)

1.违纪表现

(1)未经审批出国(境),长期违规持有证照拒不上交。

(2)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3)临时变更目的地国家或临时增加途经国家,且回国后未及时向单位报告。

(4)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

2.相关纪律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3.反面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山东省青岛市某区直部门退休干部刘某某经批准赴德国探亲,但在境外期间未报告组织,私自前往法国、意大利等地旅游,并以“在国外疗养”为由滞留至2024年4月才回国,远超批准期限。2024年5月,刘某某因擅自变更行程、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说法】因私出国(境)管理是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报告制度,不得擅自行动或隐瞒行程。无论在职或退休,持有因私证照必须按规定交由组织集中管理,出行期间应严格按批准路线、时间执行,任何变更都应及时如实报告。党员干部在国(境)外的一言一行关系到党员形象和组织纪律性,必须始终保持清醒自觉,做严守纪律、对党忠诚的表率。

(四)违规吃喝

1.违纪违法表现

(1)接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2)接受在职时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3)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孙某某,2016年至2023年,退休后多次在丹东某酒店接受该酒店法定代表人安排的宴请。2018年至2023年,孙某某多次接受该酒店提供的健身活动安排,并长期无偿占用套房休息住宿。孙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1月,孙某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释纪说法】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党员领导干部无论退休与否,都要自觉养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好习惯。退休的党员干部仍具有党员身份,特别是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在当地仍具有一定影响力,更应带头严于律己、遵规守纪。

(五)违规打牌、赌博

1.违纪违法表现

(1)以打牌名义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2)以打牌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规吃喝。

(3)在私人会所组织或参与打牌活动。

(4)组织或参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打牌和赌博的通知》(鄂纪发〔2025〕1号)

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组织或参与下列以麻将、扑克等为工具的违规打牌和赌博活动:

1.以打牌名义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2.与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带有财物输赢性质的打牌活动;

3.以打牌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规吃喝;

4.在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组织或参与打牌活动;

5.在工作时间或外出调研、检查、培训等期间组织或参与打牌活动;

6.长期热衷、沉迷打牌,贻误工作、影响履职;

7.组织或参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8.其他违规打牌和赌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反面典型案例

2020年9月21日晚,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退休干部刘万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退休干部王玉善与他人在某饭店包间内餐后“带彩”娱乐,被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受到治安处罚。2021年1月,刘万义、王玉善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说法】党纪国法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党员干部不论在职、退休,都必须严守纪律规矩、恪守法律底线,坚决抵制违规打牌、赌博等歪风陋习。以打牌为名搞团团伙伙、违规吃喝,或是出入私人会所打牌、参与赌博活动,既违背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败坏党风政风,也触碰了纪律红线与法律底线,必将受到严肃处理,广大党员干部包括退休干部,要时刻自重自省,筑牢纪法防线。

(六)发表、传播不当言论

1.违纪违法表现

(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

(2)传播政治性的负面言论。

(3)违规谈论、泄露工作秘密。

(4)打听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小道消息。

(5)以“学术观点”“学术研究”为掩饰,发表、宣扬错误甚至反动言论。

(6)擅自接受媒体特别是国(境)外媒体采访。

(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3.反面典型案例

云南省红河州委原政法委书记和某,因要求解决正厅级待遇未果,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署名寄发公开信,发布不实言论,在政治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教唆、怂恿他人举报不实问题;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和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月,和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释纪说法】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绷紧这根弦,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身份没有“隐身模式”,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在线下场合还是网络空间,都必须谨言慎行,不得妄议中央、传播谣言或泄露秘密,更不能以“学术”为名发表错误言论。

(七)信仰宗教或参与迷信活动

1.违纪违法表现

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邪教、传播迷信思想。

2.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湖南省沅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某某,退休后因担心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暴露,内心惶恐,决定寻求“庇护”。他找到一个“神婆”,求给他赐茶,并说自己准备在外面搞项目赚钱,求指点是否可行。得到肯定答复后,李和平将“施了法”的茶叶带回家坚持每天泡饮,并将“神婆”给的“护身符”日夜携带在身上。被采取留置措施时,还随身携带“护身符”。2020年3月,李某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释纪说法】共产党员必须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做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信仰宗教或搞封建迷信,本质上是理想信念的滑坡,与党的性质宗旨背道而驰。无论是组织、参与迷信活动,还是个人私下搞迷信,都会侵蚀思想根基,损害党的形象。党员必须自觉抵制各类迷信思想和行为,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绝不能在宗教或迷信中寻找价值寄托。

(八)酒驾醉驾

1.违纪违法表现

饮酒驾驶机动车。

2.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2021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交通运输局退休干部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驶至象州二桥加油站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及隔离设施发生碰撞,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0月27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2021年11月25日,黄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按规定降低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释纪说法】酒驾醉驾是触犯法律底线、关乎公共安全的严肃问题。党员和公职人员必须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一旦因酒驾醉驾构成犯罪,不仅面临法律严惩,更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厉处分,付出沉重的政治和职业代价。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九)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1.违纪违法表现

(1)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

(2)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2.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31号)

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不得传播政治性的负面言论、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3)民政部、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

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3.反面典型案例

云南某学校退休干部肃某,长期在网络上发表反动言论,主动联络境外敌对组织骨干成员,策划从境外购买武器,在境内招募所谓“敢死队”,密谋实施暴力行动,并将该行动命名为“中国班加西工程”,妄图颠覆国家政权。2016年,当行动处于犯罪策划阶段时,包括肃某在内的所有涉案人员被国家安全机关抓捕归案,其后被保释。2017年再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19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肃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释纪说法】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是触碰政治底线、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违纪行为。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增强甄别意识,时刻牢记“不参与、不站台、不代言”的底线要求。一旦违规,将面临严肃处理。切勿因人情面子放松警惕,必须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