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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你问我答

来源: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08-25

 

1、哪些人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答:根据政策规定,目前我市统筹范围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有五类困难群众: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医疗救助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主要有门诊救助(医前救助)、医中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和医后救助三种方式。

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可以实施门诊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人口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医保部门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符合慢性病门诊救助规定的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

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定额门诊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市城区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定额门诊救助。门诊救助主要采用发放定额救助卡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成员中有符合慢性病门诊管理规定的,每年按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5%(600元)的比例给予门诊救助,对其他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家庭,每年按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3%(360元)的比例给予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凭救助卡到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和购药。

4、“一站式”即时结算便捷利民,具体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1)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年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部分,予以全额救助;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年累计2万元以下的,予以全额救助;年累计2万元及以上的,按80%的比例救助,剩余20%部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负担,分散供养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担。

(2)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年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期间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住院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4)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年累计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0.5倍(含0.5倍)、但不超过大病保险标准的部分,按不低于20%的比例予以救助。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年累计5万元以下的,按不低于4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5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5)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含1.5倍)以上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年累计5万元以下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5万元及以上的,按不低于4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5、“一站式”即时结算怎么办理?

答:第一步直接申请: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办理入院手续时凭身份证或低保证(必须人、证一致)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步核定身份:定点医疗机构受理患者申请,登录医保“一站式”结算系统核定申请对象身份,并向所在县市区医保局网上提交医疗救助申请金额。

第三步医中审批:县市区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网上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进行网上审批,具体回复审批意见和医疗救助金额。

第四步出院结算: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只需缴纳扣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6、如何申请医后救助?

答:第一步备齐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低收入家庭救助和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必须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认定符合救助条件后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步书面申请:本人或家属,也可委托监护机构(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步入户调查:所在乡镇(街道)收齐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要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市区医保部门审批。

第四步审批发放: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医后救助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最终出具审批意见,对符合医后救助条件的,及时录入救助系统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7、慢性病门诊救助怎么办理?

答:符合慢性病门诊救助的对象,带齐每次的病历证明、收费单据等资料到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按月集中报县市区医保部门审核、审批。

8、医疗救助对象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罚?

答:(1)医疗救助对象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除退回医疗救助资金外,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

(2)对恶意逃费或者无理要求过度医疗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医疗救助待遇。

(3)医疗救助对象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9、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罚?

(1)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服务的;

(2)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3)未经医疗救助患者同意,使用医保规定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4)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5)将非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6)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7)伪造医疗救助文书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8)对医疗救助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9)伙同他人骗取医疗待遇或医疗救助金的;

(10)不认真验收救助对象的有关证件,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造成医疗救助金流失的;

(11)其他违反医疗救助管理规定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保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10、从事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罚?

答:(1)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押医疗救助款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伙同医疗救助对象骗取医疗救助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纪律检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