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要求,在充分学习调研、数据测算、分析研判下,结合湖北实际,省医保局起草了《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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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430073
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推动实施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增强制度公平性、均衡性和可持续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以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为基础,先期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待制度运行平稳后,接续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逐步过渡到基金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
——合理调剂,均衡风险。建立事前调剂和应急调剂相结合的调剂机制,发挥“大数法则”效应,合理均衡地区间医保基金结构性风险和收支压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统一规范、促进公平。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逐步规范统一全省基本医保各项政策,缩小地区间待遇差距,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增强制度公平性、可持续性。
——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预算考核,严格基金监管,建立责任分担和分级经办的医保管理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参保覆盖范围。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除应参加职工医保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缴费标准。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7%(含生育保险0.7%),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各市(州)现行政策与省规定不一致的,从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年内调整到位。逐步统一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累计30年,女职工累计25年,省内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或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各市(州)实际缴费年限标准低于15年的,从2026年开始,每年1月1日起增加1年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市(州)的缴费年限(含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互认。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政策,具体筹资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行动态调整。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享受分类资助。
(三)统一待遇保障政策。规范决策权限,省级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并实施动态调整;各市(州)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从2025年起,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同一制度内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等待遇保障政策,逐步实现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规范统一。2025年底前,实现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规范统一。
(四)统一医保支付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医保目录,逐步规范乙类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和支付类别统一。逐步推进全省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统筹推进省内异地就医支付方式改革,2025年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
(五)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由省统一组织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参保人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费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等因素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以往年度基金支出规模、人口年龄结构、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待遇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实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下拨及使用规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运行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升基金使用绩效。
(六)统一基金调剂管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险种设立省级调剂金,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当年筹集的省级调剂金,除按一定比例预留省级应急金外,合理设置调剂因素,采取事前调剂方式全部分配至各地。调剂后的基金当期缺口由各市(州)自行弥补。各市(州)历年累计结余基金留存当地,只能用于弥补本地基金缺口。各地因违反政策、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基金增支和损失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弥补。
从2026年起,先期实施职工医保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制度启动初期,暂按各市(州)上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的5%筹集,以后根据制度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集比例,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医保基金支出陡增风险,按当年筹集职工医保省级调剂金的5%提取省级应急金,达到当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的1%时,不再提取。待职工医保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运行平稳后,再适时组织实施居民医保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七)统一医保经办服务。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和经办规程,持续推进医保服务事项下沉、异地办理,大力推行省内通办事项、拓展跨省通办事项。完善经办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员能力素质培养,推动医保服务提质增效,打造便民舒心医保。依托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落实医保政策、经办流程各项统一措施,不断提升医保信息化支撑能力。加强医保数据治理和共享,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医疗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及应用。
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调剂金管理办法、规范统一基本医保政策制度等系列配套文件,由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属地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省级统筹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保部门负责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对医保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基金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按规定足额安排对基金的补助。税务部门负责医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分级诊疗,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审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形式多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主动摸排梳理可能存在的舆情风险,强化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风险隐患,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