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 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8号)、《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5〕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省医保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6〕24号)等文件,为规范全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反复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后,印发了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相关业务。
三、主要内容
《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包括九章48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主要包括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等内容。
(二)参保缴费资助。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遵循原则、资助参保方式、参保关系衔接过程中参保缴费资助规定、集中征缴期后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要求等内容。
(三)待遇核定。主要包括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的范围、医疗救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住院转诊、已参保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身份变更情况处理等内容。
(四)费用结算。主要包括就医“一站式”结算、手工(零星)报销规定及流程等内容。
(五)身份认定前医疗费用救助。主要包括身份认定前医疗费用申报材料、经办流程等内容。
(六)信息及系统管理。主要包括与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部门衔接、救助对象身份信息的标识或取消等内容。
(七)基金管理。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支出、管理等内容。
(八)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按季度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等内容。
(九)附则。主要包括明确规程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