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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6-10-0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完善我市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措施。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在2026年10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280021367@qq.com)或信函(通讯地址:黄石市杭州东路35号黄石市医疗保障局B栋201室)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8日

附件:

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持续做好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后医疗保障常态化帮扶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守底线、防风险、促衔接、惠民生,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精准帮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县级农业农村、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信息交换,原则上每月信息共享频次不少于1次。县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每月月底前应将当月新增、退出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下同)、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名单交换至县级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要“照单全收”并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身份标识,确保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新增防止返贫致贫等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退出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自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农业农村部门对脱贫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二)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持续做好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预警监测,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县级医保部门应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纳入防止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防止因病致贫预警范围,并每月定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同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身份后,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三)落实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确保基本医保参保率基本稳定,实现应保尽保。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分别按个人缴费标准的90%、50%给予定额资助。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鼓励各县(市、区)拓展多元筹资渠道,帮助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身份认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标识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共同做好参保工作。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和纳入参保资助范围的医疗救助对象,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巩固提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基本医保坚持公平普惠,持续巩固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医保目录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将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纳入倾斜范围,实施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五)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医疗救助遵循“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具有多重特殊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救助待遇。

1.优化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1)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逐步过渡到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

(2)救助比例。根据救助对象身份类别分类分档设置报销比例,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为100%,低保对象为70%,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为68%,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6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为50%。

2.巩固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分类救助。

3.规范倾斜救助机制。对规范就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特困人员不设倾斜救助起付线,其他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8500元(不含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下同),其中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和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年度起付标准为6000元,以后逐步过渡到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在年度限额内,特困人员倾斜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倾斜救助比例为90%,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倾斜救助比例为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倾斜救助比例为70%,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倾斜救助比例为60%。 

4.夯实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至认定当月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依申请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7500元,依本人申请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后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纳入身份认定当年基本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一并计算。

5.科学设置年度救助封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基本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为5万元,住院医疗救助、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及依申请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

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情况,在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对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救助限额等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支持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积极引导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充分发挥医保大数据优势,推动救助需求和慈善资源高效精准匹配,合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七)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完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加强县(市、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探索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保数智赋能,提供更加精准化、精细化、数字化服务。优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提供医保帮办代办服务。组织基层协管员、网格员配合排查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确保其获得及时、高质量的医疗救助服务。

(八)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服务管理。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充分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权益,确保资助参保应资尽资、直接救助应救尽救。要实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按照“大病不出省,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的原则,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转诊程序,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针对偏远山区老年救助对象,各地要建立首次未规范转诊容错机制,确保政策精准实施,降低群众负担。

(九)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地应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救助对象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切实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保目录外费用负担。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在省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各县市区应按《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有关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加强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县级财政托底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救助对象需求、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基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定期开展部门间对账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依法合规使用。

三、组织实施

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守牢防止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底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相关部门要健全长效机制,强化协同联动,持续巩固三重制度保障功能,确保各项帮扶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周密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常态化帮扶工作,强化工作力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动态跟踪参保及三重制度保障待遇享受情况,加强高额医疗费用信息推送与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身份认定、信息共享、参保动员和资助参保资金落实。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信息共享和参保动员。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目录外费用管控。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按年度向市医保局报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黄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